2021年10月1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0/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8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Aceto Acetyl Derivatives of aromatic or hetrocyclic compounds)所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即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生产商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Qingdao Haiwan Specialty Chemicals Co., Ltd.)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Nantong Acetic Acid Chemical Co., Ltd.)为26.64%、其他生产商为44.90%,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242920和29242990。本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以下产品:乙酰乙酰苯胺(AAA)、2',4'-二甲基乙酰基乙酰苯胺(AAMX)、乙酰基乙酰邻甲氧基苯胺(AAOA)、乙酰乙酰邻甲基苯胺(AAOT)、乙酰乙酰邻氯苯胺(AAOCA)。
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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