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8.67%~49.90%的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淄博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Sinoma Jinjing Fiber Glass(Zibo) Co., Ltd.)、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Zoucheng Co., Ltd)均为18.36%,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mpany Limited)、巨石集团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mpany Limited)均为18.49%,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lnternational Corp.)为8.67%,其他生产商为49.90%。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不包括玻璃棉,玻璃纤维棉,玻璃纤维绝缘材料,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针织物,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粗纱,用于热塑性应用的短切原丝,纤维直径在0.3至2.5微米的超细玻璃纤维,玻璃纤维席、玻璃纤维网、玻璃纤维薄片,湿短切原丝和用于混凝土增强的耐碱玻璃纤维(Cemfil)。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项下的产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征收CIF的20.46%~47.15%的反倾销税。2018年2月1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泰国分公司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是否以中国的玻璃纤维为原料制成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2018年7月30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建议对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以到岸价(CIF)征收47.15%的反倾销税。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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