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Citric Acid and Trisodium Citrate Dihydrat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详见下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918 14 00和ex 2918 15 00 (TARIC编码为2918 150011和 2918 150019);与此同时,以上税率继续适用于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CN编码为ex2918 14 00(TARIC编码为2918140010)和ex 2918 15 00(TARIC编码为2918 15001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07年9月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柠檬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12月1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3年11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月2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6年1月15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决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适用于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柠檬酸。2020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成员国企业N.V. Citrique Belge S.A.和JungbunzlauerAustria AG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附表: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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