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9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土耳其语:cam elyafı takviye malzemeleri (boru ve tüplerin izolasyonuna mahsus kokiller ve mahfazalar hariç; taşlama ve kesici disklerde kullanılan delikli disk şeklindeki cam dokuma hariç))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00.00.00、7019.12.00.00.00、7019.19.10.00.00、7019.19.90.00.00、7019.31.00.00.00、7019.90.00.10.00和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玻璃纤维绝缘套管和线圈,以及用于研磨和切割圆盘的穿孔圆盘状玻璃纤维织物。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案件评述意见以及证据材料。
土耳其贸易部联系方式:
T.C. Ticaret Bakanlığı
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
Damping ve Sübvansiyon Dairesi
地址:Söğütözü Mah. 2176. Sok. No: 63 Çankaya/ANKARA
电话:+90 312 204 75 00
土耳其境内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ticaretbakanligi@hs01.kep.tr
土耳其境外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ithebys@ticaret.gov.tr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20.20%~23.75%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1号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24.50%~35.75%(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5号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参见第2016/48号公告)。
原文: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10/2021103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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