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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库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5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基础处
苏应急函〔2021〕256号 制发日期 2021-12-14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部署要求,决定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淘汰一批管理不规范和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暂停、取消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没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教学场地,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理论和实训教师不具备教学能力,特别是未按要求配备并在培训中使用实训设备设施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培训质量过程管控不严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制造假考勤、假合格资料、假档案等问题,未落实“一班一档”档案管理要求等档案管理不规范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二)考试机构。

1.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在批准的考试场地外或使用移动终端组织考试,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纸质试卷代替计算机考试等情况。

2.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依托培训机构建立的考试点考培不分,培训机构人员组织监考和实操考评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随意变更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制定不合理、考试组织松散等情况。

4.是否存在实操考核设备设施配备与已开展的考核工种不匹配;实操考核设备不符合或达不到考核的要求;以问答和手指口述代替实操考试,模拟实操考试过度虚拟化等问题。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归档不及时或补签、代签等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的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及新上岗和转岗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未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培训等情况。

2.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证书查验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以及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证书,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三级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培训和考试流于形式、走过场,培训档案造假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2021年12月--2022年3月)。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 3250—2017),自查具备条件的情况;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对具备条件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考试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建设标准(试行)》,进一步对标查找考试机构建设、人员队伍配备、软硬件建设和规范考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查找和剖析在考试计划管理、考官和实操考评员管理、考试过程管理、审核发证等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治标治本的举措,并倒排序时进度抓好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全面自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特别要查找是否存在未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培训计划和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三级培训”内容空洞,针对性不强,培训过程管理虚假,培训考勤不规范,培训考试试卷千人一面、质量不高和“走过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2022年4月15日前,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执法检查(2022年4月--7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监督指导,对照考试机构专项整治的内容,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各设区市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只检查不处罚,以整改代替处罚等行为;要将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纳入2022年度执法计划,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情况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将现场抽查抽考、现场问答等作为检查相关法规规章落实的重要手段,切实防止安全培训“走过场”。

2022年5月至8月,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月5日前报送辖区内上月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等情况,并将整治成效等纳入到“打假行动实施方案”附件2(安全生产证书打假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

省应急管理厅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危化、烟花爆竹、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区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三)组织互查(2022年8月--9月)。根据各地区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设区市之间进行交叉互查督导检查。同时,对培训考试体量大、问题反映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四)总结提升(2022年10月)。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厅基础处(联系人:滕菲,联系电话:025-83230729)。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要层层压实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12月底前,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取消考试机构考试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报专线“12350”、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

(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务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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