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2-03-04 |
2022 年省应急管理厅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表
重点执法事项指导清单
一、矿山
(一)煤矿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0 条
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 原煤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的 10%的。
2.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一个采区内同时作 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
3.冲击地压矿井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的;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之间的 距离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的;冲击地压矿井开 采顺序不合理、防冲措施不落实的。
4.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未装备智能限员系统,控制采煤 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 200 米范围内进入人数的。
5.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 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 风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 置专用回风巷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按要求进行各类传感器、断电闭锁装置检测、校验、试验的。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 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8.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排放瓦斯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9.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 水的。
10.使用国家禁止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井下电气设备、电缆 等矿用产品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0 条
1.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安全出口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2.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 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 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 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类 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排水系统与 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 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 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5.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巷道或者 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6.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 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7.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 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8.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 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 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9.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 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10.无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生产建设。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8 条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2.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 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3.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 评估;边坡存在滑移现象;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以上。
4.封闭圈深度 30 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5.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6.承包非煤矿山工程的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 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或相应资质。
7.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 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8.无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生产建设。
(四)尾矿库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7 条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 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 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 储存尾矿。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 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安全超高和干 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4.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5.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6.无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排尾或回采尾矿;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7.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 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二、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的化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10 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 、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 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 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 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 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
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 在专用仓库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 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 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 未投入使用。
6.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 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0.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 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二)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0 条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 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 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 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 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4.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 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 竹的;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5.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妥善销毁;未采取措施消除留 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等危险废弃物的。
6.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7.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登记制度的;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库区的。
8.批发企业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 使用库房的;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 质混存的。
9.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 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10.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
三、冶金等工业企业
(一)钢铁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8 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 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 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 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 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 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 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 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 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7 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 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 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 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 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 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 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 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三)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6 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 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 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 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 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 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 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 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4 条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 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 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6 条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建册,需包括危险化学品种 类、特性、数量等;未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 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等内容 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未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 预案及备案的。
3.未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 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 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 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6.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六)使用液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2 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 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七)金属冶炼企业(不含钢铁、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执法 事项 8 条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 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 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 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 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 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高温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 设施。
6.高温熔融金属熔炼、铸造等使用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 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 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 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8.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八)建材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6 条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 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 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 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 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 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 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九)轻工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3 条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 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 液氯。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 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十)纺织企业重点执法事项 1 条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 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四、通用重点执法事项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执法事项 7 条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 事项。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
4.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7.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二)工业企业风险报告重点执法事项 6 条
1.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2.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
4.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
5.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6.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 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三)企业外用工管理重点执法事项 2 条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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