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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库 政策解读 认真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新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2-04-1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制发日期 2022-04-09

2022年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为做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推出第4篇《认真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新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指导 。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排污口管理成效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到生态环境部,就是要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部在长江、黄河、赤水河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试点基础上,提出了新形势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新思路,明确了“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

设置审核是入河排污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重要抓手,是严格控制向河湖排污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实施意见》在排污口设置审核方面突出体现了以下要求:

一、体现了以水质目标管理为核心的污染防治要求

《实施意见》坚持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受纳水体水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水质管理与污染源管理有效衔接,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用好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抓手,切实打通岸上和水里,建立起污染源、排污口与水质的联动关系,为污染源的系统治理、科学治理提供支撑。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规划引领,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体现了分级审核、属地管理和统一监管的要求

《实施意见》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 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对流域局负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要求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进一步压实了地方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流域局作为生态环境部的派出机构,在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充分听取排污口所在地上下游、左右岸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流域范围内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三、体现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和不断拓展的要求

《实施意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第一次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纳入管理,监管范畴涵盖了工业、生活、农业、交通等多个领域和几乎所有的排污单位。

排污口设置审核突出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行业,明确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同时,也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范围,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当地水污染状况,尤其是由于面源污染导致汛期水质出现明显下降等情况,不断加强对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的监管,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四、体现了为民服务、实事求是和稳妥推进的要求

对于已存在但未按要求办理设置审核手续,或达不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排污口,《实施意见》提出结合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进行妥善处理。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整治之后保留的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纳入日常管理。

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责任重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监测和分析研究,为排污口设置审核提供科学支撑。要依托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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