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等 | ||
号 | 商资函〔2022〕549号 | 制发日期 | 2022-12-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及其接续政策要求,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稳定和扩大制造业引资规模,着力解决制造业发展所需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瓶颈制约,支持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
(一)拓宽招商引资资源。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优势,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宣传推介力度。探索从国家级经开区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赴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工作,拓宽对外交流渠道。
(二)用足用好资金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提升载体服务集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促进相关外向型产业发展。
(三)扩大开放平台叠加优势。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省市所属国家级经开区承担试点任务。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平台政策,按规定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等创新业务。
二、强化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
(四)优化项目环评流程。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级经开区内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优化审批服务;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五)保障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对国家级经开区实施重大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支持,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上限、预留产业发展空间资源等措施,满足引进高端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介入产业项目生成阶段或项目可研过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专门评价,推动新上项目达到国内同行业节约集约用地先进水平。改进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实际控制或管理面积实事求是考核节约集约水平。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用好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实施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促进外向型产业提质增效。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助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项目转型升级及绿色改造。
三、着力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
(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制造业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云等新技术,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开展智能制造,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在产业链中运用智能采购、智能物流、供应链集成等技术,推动整体产业链融合和智能发展,对于国家级经开区智能制造优秀企业,优先支持其申报“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支持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八)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产业集聚优势,强化在“稳链”“补链”“固链”“强链”中的重要作用,依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网络,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
(九)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制造业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制造标杆。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绿色产业,引入绿色低碳技术,通过绿色升级改造推进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鼓励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风电、光电、地热等清洁能源予以支持,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持续提升新能源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四、全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十)建立物流保障机制。更好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指导各地加强与制造业企业的跟踪对接,保障物流运输畅通,推动制造业项目尽快落地。鼓励地方政府对港口、航运等物流运输保障重点企业给予防疫补贴等支持,加大完善货运枢纽集疏运条件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和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之间探索建立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疫情防控跨区域互信制度,地方政府对纳入互信制度的企业,予以复工复产、海关通关、物流运输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保障原材料、成品等运输畅通。
(十一)便利商务人员出入境。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为国家级经开区重点外资制造业企业、在谈重大和重点外资制造业项目高管、技术人员及家属出入境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
(十二)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建立国家级经开区直接联系机制,加强园区之间联系沟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地区主导产业相近的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产业转移与配套协作,维护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