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商务部 | ||
号 |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 | 制发日期 | 2023-03-19 |
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27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3年3月19日到期。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3年1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8.5%
(KUMHO P&B CHEMICALS,INC.)
2.其他韩国公司 32.3%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
(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190.4%
南非公司:
1.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
(Sasol South Africa (Pty)Ltd.)
2.其他南非公司 34.1%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4-Methyl-2-Pentanone
化学分子式:C6H12O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甲基异丁基(甲)酮为无色透明、有类似樟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动植物油、矿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异丁基(甲)酮是一种优良的中沸点溶剂和有机合成原料,用途广泛。在溶剂方面,主要用在涂料、医药、农药、溶剂脱蜡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环氧树脂、粘合剂、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产汽车高级油漆、船舶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合成原料方面,甲基异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胶防老剂4020、甲基异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剂,特种表面活性剂等的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项下。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3月20日开始,应于2024年3月20日前(不含当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7589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商 务 部
2023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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