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号 | 苏安办函〔2023〕20号 | 制发日期 | 2023-04-25 |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性安排,总结、凝练具有江苏地方特色并且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创新成果,聚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以规范解决,衔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制度和配套规定,为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共六章77条,从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原则、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应急救援的基础保障以及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科技化和加强社会共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丰富,措施具体。《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供法治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利用这个契机,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条例》营造浓厚氛围。
二、迅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安委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当前普法学习重点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以上率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纳入本单位法治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培训、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活动,使机关干部了解、掌握《条例》,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使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了解、明确《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和权利,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条例》宣传,把《条例》的宣传作为安全宣传“五进”的重要内容,推动《条例》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发布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以及现场答疑等多种形式,普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三、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风险管控的要求统筹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要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两项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要加强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条例》进一步调整完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执法实效。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做好与《条例》配套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 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开展涉及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 清理,凡是与《条例》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与《条例》规定的协调衔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中遇到问题、取得成效,请及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收集宣传各地经验做法,并结合有关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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