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号 | 苏科高发〔2023〕97号 | 制发日期 | 2023-06-12 |
各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195号,以下简称《增补通知》)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要求,及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更名材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2023年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 ”(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若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书写,须逐项提供中文翻译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企业须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纸质申报材料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各地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认为需实地核查的,应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同时,设区市科技局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将经审核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
报汇总表》一致。
(三)材料报送。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数据光盘(一式一份)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统一邮寄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 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 号) 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上报材料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
(四)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上传相关证明 ,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戴军
电 话:025-83359254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刘谦益 吴倩雯
电 话:025-85485901、85485928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314室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2022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3.2022年度企业总收入汇总表
4.2022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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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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