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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库 政策 省工信厅等五部门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省工信厅等五部门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5-08
发布机构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工信材料〔2023〕139号 制发日期 2023-04-1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巩固全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和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成效,切实推进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提升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我省《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决定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存量老旧装置专项更新改造为突破口,大力推广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淘汰退出一批风险高、自动化程度低、低端低效的老旧装置,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本质环保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保障全省化工行业高质量安全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23年4月起至2025年底,按照分类整治、科学整治和依法整治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推进企业按照“一装置一策”要求,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绿色化等生产技术及高效工艺与低(无)泄漏生产设备,实施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生产装置稳定性、设备可靠性、工艺安全性、技术先进性、产品高端化,构建完善的老旧装置安全环保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

全省2022年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统计底单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主要反应器等设备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实际投产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装置。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县级自查评估。各县(市)、区围绕工作范围,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评估。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对照辨识清单》(附件)开展工作,对2025年底前到期的在役装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2023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建立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底单,每年底可动态调整。(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组织市级辨识论证。每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评估专家,对本地区当年到期的底单内的老旧装置逐一辨识评估论证,建立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清单,确保不漏评、不少评。(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利用3年的时间,企业对列入更新改造清单的老旧装置,按照“一装置一策”的更新改造要求,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法依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要组建辨识评估专家组,配备设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管理等专家开展辨识评估,确保不漏评、不少评。要统筹推进老旧装置技改项目审批,做好老旧装置技改项目管理和资金支持等相关工作。要督促企业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工艺、设备、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的老旧装置自评小组,高质量做好自查评估。(省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优化政策供给。涉及老旧装置更新改造的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化工园(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安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老旧装置在原址整体淘汰新建及其关联技改项目和应用微通道、微反应器、连续流等先进技术,经风险分析和评估后,有助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可采用原建设时适用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批,鼓励优先采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鼓励企业结合生产装置安全运行实际,主动采用微通道、微反应器、连续流等新技术,实施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各地要优化老旧装置更新改造项目服务机制,加强服务工作指导,压缩审批周期,提升审批质量,确保快审批、快改造、早见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各地自查评估上报的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清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各设区市要切实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效推动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摸清辖区内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老旧装置底数,督促企业应辨尽辨,应报尽报。省级对各地辨识评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及时给各设区市通报抽查复核情况。对老旧装置零报告的企业,按照不少于20%比例开展辨识评估,发现存在老旧装置漏评、少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批准实施的老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指导,对企业更新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省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当年度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实施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持情况。

 


附件: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对照辨识清单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等相关 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

1.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的淘汰工艺、设备。

2.未经正规设计,且没有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老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是指:装置未经法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企业自行设计安装使用;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超资质级别或超业务范围开展项目设计;或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代替初步<或基础>设计、以初步<或基础>设计代替施工图<详细>设计等)。

3.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规定的风险基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装置。

4.连续停运5年以上,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装置。5.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其缺陷未完成处理。

6.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超过检验机构确定的检验周期,或者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3年。

7.在役装置存在设备设施类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

8.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超过检验机构确定检验周期的,或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其缺陷未完成处理。

10.在役装置中常压反应设备(如反应釜、合成塔、反应槽、反应炉、反应器等)、常压辅助工艺设备(如闪蒸釜、汽化器、吸收塔、换热器等)、常压储存设施(如装置储罐、储槽等,原料成品罐除外)、常压精馏提纯设备(如闪蒸、汽化、精馏、蒸馏、汽提、蒸发等塔式、釜式设备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超过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年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高危泵(高危泵包括高温泵(输送介质操作温度≥自燃点或260℃)、液化烃泵(输送介质为C1-C4的烃类液体或其他类似液体)、中度以上有毒有害介质泵等)轴端机械密封未采用串级、双端面机械密封泵用于气密封或其他更好的密封形式。液化烃泵、有毒有害介质泵选型未按SH/T3148选用无密封泵,且无密封改造计划。

12.自动控制系统(如DCS、PLC、SCADA等)、安全仪表系统在役运行15年以上且超过备件供应期限。

1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电子式仪表设备、接线箱 (盒)、电缆密封接头等仪表材料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或未取得国家授权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在役装置使用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防爆电气产品,无法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4.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在用设备设施,经评估需要淘汰。

15.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评估认定的高风险设施和装置。

16.不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国家、省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

17.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以及以真空方式输送物料、喷溅式给料的装置。

18.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不满足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19.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的在役装置,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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