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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库 政策 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6个工作方案
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6个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3-15
发布机构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苏应急电〔2023〕13号 制发日期 2023-03-10

方案1: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带“病”运行部位建立台账,逐一评估其运行安全现状,制定整治措施,实施限期分类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动态开展带“病”运行排查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整治内容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中,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1.设备、管线(弯头、法兰、变径等)发生泄漏,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继续运行。

2.管线采取打“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

3.管线壁厚腐蚀减薄,已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线介质中腐蚀性物质含量超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仍然继续使用。

4.机泵或管道异常震动,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仍然继续使用。

5.承压特种设备及管道超过法定检验期限仍然继续使用。

6.设备、阀门、管线未按照设计选型和选用材质,且未履行变更手续仍然维持运行。

7.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阻火器等)未正常投用或出现故障。

8.关键工艺联锁未履行变更手续摘除,不及时恢复。

9.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10.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未正常投用。

11.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要淘汰的仍然继续使用。

四、工作任务

(一)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3月15日前,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工艺、设备、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自查评估,建立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限期实施分类整治。经评估,对可能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隐患,立即处置、彻底消除;对重点环节部位隐患,强化防控措施并及时整改;对反复出现异常经评估无法安全运行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装置设备,实施淘汰退出。

(二)监督检查。2023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企业应立即处置的带“病”运行隐患未及时消除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隐患久拖不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不少于5%的存在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问题的企业进行督导抽查。

(三)总结提升。2023年6月底前,各地和企业总结专项整治成效,有机结合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等工作,动态开展装置设备带“病”运行排查整治,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省应急管理厅统筹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每月调度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督导抽查。

(二)强化跟踪督办。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全面建立本地区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台账,对分类整治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和督办,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盯到底,确保整改措施落实。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将工作情况录入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定期汇总形成简报进行通报。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将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停产停业整顿的,要严格安全标准,未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复核,不得擅自复产。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梳理凝练经验做法,将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长效工作,持续开展安全诊断和分类整治,落实常态化排查管控措施,推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023年4月25日前,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辖区内装置设备带“病”运行清单报送省应急管理厅。6月25日前,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方案2: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要求,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化工园区稳步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主线,以专家指导服务和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为抓手,深化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推动化工园区完善封闭化管理,强化智能化管控平台建用,高标准推进实景化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持续增强专业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省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所有经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智能化管控平台建用。各设区市督促指导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基础、重大危险源、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封闭化、敏捷应急等六大模块建设,实现园区基础信息管理、第三方单位管理、企业特殊作业报备、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监督等功能点全覆盖,指导化工园区建平台、用平台,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各设区市要及时组织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运行评估并报省应急管理厅。(9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专业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一轮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人员全覆盖专业能力专题培训,采取专家授课、实训实操、进厂实习等形式,重点培训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风险分析工具等内容,切实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9月底前完成)

(三)高标准推进实训基地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出台化工园区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各设区市统筹资源,督促化工园区自建,或与其他园区、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企业共建实景化安全技能实训基地,配备与园区相适应的典型化工设备操作与检维修、化工特殊作业安全技能、化工工艺、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模拟、事故警示和伤害体验五大类实训设施,配齐满足培训需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建设完成后,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评估验收。(9月底前完成)

(四)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落实《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部署,已申报的化工园区,组织力量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落地见成效。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化工园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后期初验等工作。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月向省应急管理厅汇总报送进展情况。未申报的化工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对标对表,提前谋划,为下年度申报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五)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认真组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对2022年部、省两级专家指导服务、安全风险等级复核发现的问题,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成效“回头看”,并将整改进展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5月底前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对2022年7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D类的化工园区问题整治情况开展复核,推动有关园区持续开展整治提升,争创示范标杆化工园区。(6月底前完成)

(六)严格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对2022年7家安全风险等级D类以外的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对评估为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后仍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10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市级负总责、化工园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年度计划,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压实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示范引领。省应急管理厅将加强示范创建典型培育,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现场推进会,搭建交流平台,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共享实践经验,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各项任务深入开展。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十有两禁”整治提升、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等任务的督导调度和跟踪服务,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封闭化管理,有序推进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消防设施建设完善,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各项任务。省级层面对整治提升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地区,加强现场督导、约谈通报,确保任务落实。

每月20日前,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方案3: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要求,有效防控高危细分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提升高危细分领域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重点治理、因企施策,深化组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高危细分领域“2+X”(2为硝酸铵和硝化,X为其它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深化硝酸铵、硝化企业安全风险专项核查并全面落实“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全面完成丁二烯企业“回头看”及液氯、氯乙烯、过氧化企业和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专项治理。

二、工作任务

(一)硝酸铵、硝化企业安全风险专项核查。

1.企业自查。硝酸铵企业(硝酸铵生产企业、硝基复合肥生产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和硝化企业按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形成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对照前期部、省、市专家指导服务交办的问题逐条评估整改效果,形成自评报告。(3月底前完成)

2.省级核查。省级组织对所有硝酸铵和硝化企业自查自评情况开展全覆盖核查,对硝酸铵企业储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外部安全距离评估中提出的安全风险削减措施、硝化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督促企业完善“两个清单”,及时整改问题隐患。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硝酸铵、硝化企业安全风险专项核查结果实施分类整治。(硝酸铵企业4月底前完成,硝化企业5月底前完成)

(二)丁二烯企业“回头看”专家指导服务。

1.企业自查。丁二烯企业对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对照2022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交办的问题逐条评估整改效果,形成自评报告。(3月底前完成)

2.省级核查。省级组织对所有丁二烯企业开展现场专家指导服务,突出2022年度指导服务发现隐患问题较多、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对企业自查自改自评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督促企业完善“两个清单”,及时整改问题隐患。(6月底前完成)

(三)液氯和氯乙烯(带气柜)生产企业、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专项治理。

1.企业自查。液氯和氯乙烯(带气柜)生产企业、过氧化企业按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形成“两个清单”。对照2022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检查中交办的问题逐条评估整改效果,形成自评报告。(5月底前完成)

2.省级核查。省级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自评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复核液氯、氯乙烯储存场所、过氧化工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完善“两个清单”,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各设区市对相关企业严格实施分类整治。(7月底前完成)

(四)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专项治理。

1.自查评估。企业按照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完成自查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高、较高、一般和较低安全风险),录入应急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形成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台账。(5月底前完成)

2.深度评估。在企业自评结果基础上,省级组织开展深度评估,按照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核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等级(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所属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等级的核定),督促有关企业建立“一罐区一策”整改方案。(7月底前完成)

3.分类整治。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有关企业按照“一罐区一策”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整治。经评估,液化烃储罐区存在无法整改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依法依规淘汰退出;评估为高安全风险的,立即完善安全、设备和工艺等管理措施,改造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设施,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评估为较高安全风险的,限期落实必要安全管控措施;评估为一般安全风险的,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结合检维修计划整改。(按整改方案时限完成)

4.验收督导。省级组织对高安全风险和较高安全风险液化烃储罐区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推动企业“一罐区一策”整改方案全面落实。(9月底前完成)

(五)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回头看”、安全仪表系统专项治理。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对照安全仪表系统检查评估指南(试行),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形成“两个清单”。省级组织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开展抽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问题隐患。(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3月15日前将高危细分领域专项核查负责人员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二)落实企业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组织、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企业自查、隐患整改等工作要求,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要及时将隐患自查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自评报告和监管部门督导核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录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液化烃储罐安全风险评估台账录入应急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

(三)严格执法验收。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省级核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不落实、存在重大隐患、隐患整改不到位长期停产且整改无望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省级核查及应急部指导服务中责令停产后申请复产的企业,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产。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硝酸铵、硝化、光气、氟化、有机硅多晶硅、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等企业,对照相应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全员参加的常态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将企业自查自改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必查项,组织指导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强化硝酸铵、硝化安全风险管控交流,学习先进企业安全管理做法,共同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专项治理月调度机制,按计划开展核查,对硝酸铵、硝化、丁二烯、液氯、氯乙烯、过氧化企业和液化烃储罐区专项整治问题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各地要建立企业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每月20日前将有关整改闭环销号情况和分类整治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上报。

方案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厅〔2023〕5号)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持续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持续提升、优良运行”的原则,建立“三清单一挂钩”工作机制,围绕“四个深化”,以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类包保责任人履职应用为突破口,深化关键岗位应用;通过企业自评、地方核查、省级抽查,深化企业运行质效;通过系统运维、数据提升、功能拓展,深化系统支撑保障;通过制度完善、宣传交流,深化长效运行机制,推进重大危险源企业风险清单、管控清单、责任清单“三清单”落实,并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持续提升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质效。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关键岗位应用。

突出三类安全包保责任人应用,各企业根据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规定及管理要求,对照《重大危险源企业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编制模板(试行)》(附件4-1)细化完善三类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使用移动终端开展隐患排查,通过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自动记录履职情况,有效落实安全包保责任(6月底前完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应用履职。(持续推进)

(二)深化企业运行质效。

1.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和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附件4-2)细化完善“三清单”。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成效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形成问题清单,及时纠偏,优先解决未使用移动终端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与日常巡检“两张皮”、隐患排查任务未覆盖所有相关岗位、系统功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6月底前完成)

2.省应急管理厅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管理指南》,每周开展线上巡查,定期开展线下抽查,确保地市全覆盖。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照《危化品企业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和责任清单评估要求(试行)》(附件4-3),对企业“三清单”实施评估论证,评估不合格的责成立即整改。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全覆盖线下核查,突出关键岗位履职考核,重点聚焦未达到优良运行的企业,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企业提升运行质效。(持续推进)

(三)深化系统支撑保障。

1.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安科院负责系统运维工作,各设区市明确专人负责系统运维。(3月底前完成)

2.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及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数字化系统优化和数据治理,评估本地区数据运算、传输总量,统筹配足服务器、网络宽带等资源,不断优化系统运行环境。(6月底前完成)

3.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集中)区加强数据关联应用,实现各级监管部门数据共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做好与人员定位等功能融合的拓展应用。(持续推进)

(四)深化长效运行机制。

1.企业构建逐级响应的提醒预警机制,对隐患排查任务未完成、隐患超期未整改等问题及时提醒预警,并自动生成记录;建立“三清单一挂钩”工作机制,持续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将风险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严格兑现。(6月底前完成)

2.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与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数据相配套的预警响应制度,对建设不达标、建而不用、运行效果差的企业加强通报执法。(6月底前完成)

3.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选树典型应用案例,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加强宣传报道,分片开展观摩交流。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报送典型应用案例。(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的重要性,坚持“提高安全管理质效、不给企业管理增加负担、不给现场员工加重任务”的原则,将其作为日常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平稳、降低管理成本、落实全员责任的重要手段,提高日常监管执法科学性和精准性,确保企业有效运行。

(二)优化监管模式。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完善优化监管模式,督促企业通过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通过系统自动生成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信息。

(三)突出典型引领。有关中央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效果,认真落实各级监管要求,探索先进工作模式,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将每月调度通报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情况,选树一批运行优良的地区和企业,对工作进度慢、质效差的地区,加强现场督导和约谈。定期开展视频会商,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提升取得实效。

方案5:深化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要求,深化油气储存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重大安全风险,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风险评估整治,提升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应用水平,推动企业完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开展中小油气储存企业评估整治,组织实施专家指导服务,配齐气体检测系统、紧急切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三个系统”);组织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持续开展“打非治违”。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风险防控。

1.强化“四个系统”应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督促辖区内企业完善系统应用规章制度和预警响应机制,确保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四个系统”精准敏捷,提升安全风险智能预警、主动防控能力。(6月底前完成)

2.应用完善智能化管控平台。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企业端智能化管控平台专项督导,指导企业对照指南要求规范功能模块,丰富场景、全面应用,发现问题及时优化完善;选树一批示范企业,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6月底前完成)

3.优化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结合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应用情况,开展油气储存企业重要功能模块信息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工作。(6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中小油气储存企业评估整治。

1.摸排企业底数。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摸排除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以外,其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油气储存企业底数,上报企业清单。(3月底前完成)

2.企业对标自评。中小油气储存企业对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逐一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企业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报属地设区市应急管理局。(4月底前完成)

3.专家指导服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中央企业的中小油气储存企业的专家指导服务,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系统中小油气储存企业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复核企业安全风险等级。(7月底前完成)

4.落实隐患整改。各企业对照自评、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隐患,完成“一企一策”隐患整改,配齐“三个系统”。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从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10月底前完成)

5.严格执法验收。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本地区所有中小油气储存企业(含中央企业)问题隐患整改的执法验收工作,实现高和较高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清零。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执法验收情况上报省应急管理厅。(10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

1.建立年度对标自评机制。每年9月底前,油气储存企业对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问题隐患清单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建立专家深度评估机制。省应急管理厅每3年对非中央企业的油气储存企业开展一次深度评估,编制深度评估报告,核定安全风险等级,问题隐患清单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四)深化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整治。

1.开展整治“回头看”。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照《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209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化学品储罐区评估整治“回头看”,按照企业清单逐一核查储存介质情况和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回头看”情况上报省应急管理厅。(5月底前完成)

2.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重点打击查处以普通化学品名义擅自经营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有力的工作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二)定期会商。各地要及时发现上报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三)专题培训。省应急管理厅和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有关企业开展《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宣贯培训,指导企业认真抓好落实。

每月20日前,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以正式书面材料上报本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完成情况。省应急管理厅适时对各项工作完成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方案6:陆上石油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要求,有效防控陆上石油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重点环节,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坚决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加强停产井安全监管,消除安全管理盲区,提升停产井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实施重点井场站场安全风险自评和深度评估,开展天然气井防硫化氢措施达标专项检查,严防硫化氢泄漏中毒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停产井安全风险整治。

1.摸清整治范围。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油气田企业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停产井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要求,明确停产井管理范围、风险评估分级要求和风险防控要点。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汇总辖区内停产井清单报省应急管理厅。(3月底前完成)

2.企业自评及降等整改。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油气田企业开展停产井自查自改,按照防控指南评定风险等级,制定落实“一井一策”降低风险等级方案,实现较高风险、高风险停产井清零。有关工作情况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8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井场站场安全风险评估。

1.企业对标自评。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油气田企业继续开展重点井场站场筛查和对标自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汇总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6月底前完成)

2.深度评估及整改提升。有关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对本企业重点井场站场进行深度评估,核定安全风险等级,形成深度评估报告,督促基层企业落实整改提升措施。(9月底前完成)

(三)天然气井防硫化氢措施达标专项检查。

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油气田企业按照《天然气井防硫化氢措施达标检查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检查组,明确检查对象和任务分工,对照检查表逐井检查、逐井达标,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查立改,对现场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井停产整改。有关工作情况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8月底前完成)

(四)执法检查。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停产井自查自改情况、重点井场站场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和天然气井防硫化氢措施达标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周边人员密集的高风险井场站场等进行抽查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有关中央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制定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明确责任,推动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强化过程管控,2023年10月底前,有关中央企业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正式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探索长效机制,有关中央企业要总结凝练重大风险管控有效做法,进一步完善形成企业常态化、长效化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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