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
号 | 苏政规〔2023〕9号 | 制发日期 | 2023-06-29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开展江苏专利奖评选,对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开展专利导航,破解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专利导航产品。(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创新技术专利获权。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助力创新主体加快专利获权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列入科研类事业单位管理。鼓励创新主体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海牙协定等途径,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专利转化支持计划,对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开展专利技术许可。对入选省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培育库项目的,给予资金扶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功能,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入选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等重大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推动进入重点产业链的供应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开辟挂网绿色通道,鼓励及时将挂网产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撑。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在省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下设立“苏知贷”政银合作子产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挥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领域基金作用,共同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证券化、信托等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科技创新有机融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探索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专利技术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实施商标品牌培育工程,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制度,发布产业目录和发展报告,建立资源配置导向目录,开展产业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和协同运用。鼓励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已备案且运营情况较好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构建产业专利池,保护产业良性竞争,提升防御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九)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探索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地方立法。出台重点产业以及电商、展会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实现长三角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机制一体化。(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加大对进出口环节关键领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单案件书面审理、独任审理机制,加强执法装备和手段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全省技术调查员名录,推进技术调查人员资源共享。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治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推动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审判与专利确权联动审理。推进落实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设,为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鼓励其在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的地理标志产品加强海外维权服务供给。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和风险提示,提升涉外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打造“互联网+”知识产权政务 ,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搭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推动各地在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版权工作站)。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江苏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价值信息发布活动。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的设区市、县(市、区)、园区、单位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示范的设区市、县(市、区)优先给予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对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区(基地)、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给予资金支持。(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单位申报政府发展项目。引导企业规范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将知识产权价值纳入财务报表,按照无形资产管理或者依法转化为股份、出资比例,用于增加自有资本或者对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知识产权管理,严格落实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探索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涉及专利技术的,对无正当理由在三年内没有转化实施的,可通过国家或省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布,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许可。(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监测和异常问题及时处置反馈机制,对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等行为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和评优评先资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环节中,强化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导向。将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激励。(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南京自贸片区建设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打造知识产权金融 。(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知识产权高品质环境
(二十)打造知识产权人才高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一级学科,设立硕士专业学位,建设知识产权学院。支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梯队培育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与区域人才优惠政策对接。建立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产才对接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打造(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紫金知识产权国际峰会、中国(江苏)国际知识产权应用暨合作交流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外知名展会、组织重点学术会议等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跨国(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出口服务基地建设,鼓励国际创新资源在江苏集聚,吸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有效落实。本通知自2023年7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8日,《省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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