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 | ||
号 | 苏高企协办〔2023〕12 号 | 制发日期 | 2023-08-20 |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有关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督导协调会议精神,根据地方反映部分企业需求,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延长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由原定的8月31日延长至9月20日。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须关注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
请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申报时序进度,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力度,加强专业辅导服务,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支持和服务好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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