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技厅 | ||
号 | 苏科区发〔2023〕169号 | 制发日期 | 2023-09-25 |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全国高校院所与江苏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促进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的通知》(苏科区发〔2023〕49号),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和“J-TOP创新挑战季”工作的通知》(苏科机发〔2023〕86号) 精神,经研究,现将2023年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年度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以下三类:
(一)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支持2022年和2023年被江苏省选聘的科技副总,在任期间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与企业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二)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支持在第二届江苏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国内高校院所与江苏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经大会组委会筹备组备案登记的合作项目,推动合作项目落实落地,吸引更多国内高端创新资源向江苏集聚。
(三)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支持通过参加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或“J-TOP创新挑战季”技术交易活动,由江苏企业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张榜发布需求,国内高校院所挂帅应征揭榜促成的合作项目,广泛吸引优势力量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难题,提高技术交易效率和质量。特别说明:以上内容中所称的“高校院所”包括本科院校、高职院校、部属院所、省属院所。以上内容中所称的“江苏企业”或“企业”应为江苏境内注册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为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或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或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基本要求。
1. 合作双方已经签订了责权利明确的“五技合同”(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了合同认定登记,同时上传了合同及发票。
2. 2019年以来已立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但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同一企业限报一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
1. 属于2022年和2023年被江苏省选聘的科技副总,在任期间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与企业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
2. 项目负责人须为科技副总入选对象。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合作企业相关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 合作项目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研发。至申报截止日,合作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3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其中宿迁地区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
(三)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
1. 属于在第二届江苏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国内高校院所与江苏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经大会组委会筹备组备案登记的合作项目,且项目已经落地实施。
2. 项目负责人须为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高校院所方负责人。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合作企业相关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 合作项目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研发。至申报截止日,合作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3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其中宿迁地区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
(四)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
1. 属于通过参加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或“J-TOP创新挑战季”技术交易活动,由江苏企业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张榜发布需求,国内高校院所挂帅应征揭榜促成的合作项目。
2. 项目负责人须为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技术输出方负责人,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合作企业相关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 合作项目已经启动了实质性研究。至申报截止日,技术吸纳方已累计支付技术输出方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本年度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以高校院所为主体申报(请合作企业协助),向合作企业所在地科技局申报,请各地科技局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中填报的项目主要内容和主要完成指标的字数请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完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培训人员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研究开发报告、咨询服务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申请各类奖项等。
(三)“项目申报书”应在网上填报,网上填报请登陆技联在线网站(https://jlzx.jspc.org.cn)→科技副总专区→按提示填报。
网上填报完成(且网上显示初审通过)后,请将网上自动生成的“项目申报书”导出、打印、签名、盖章后,报送合作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特别说明: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应有水印,加盖的公章应为单位一级法人公章)。
(四)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合同认定登记时,须同时上传合同及发票,具体说明如下:
1. 上传的合同为:对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合同开始时间须大于2022年6月1日,合同结束时间须大于2024年6月1日;对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合同开始时间须在2023年6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合同结束时间须大于2024年12月31日;对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合同开始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之间,合同结束时间须大于2024年6月1日。
2. 上传的发票为:高校院所开具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须与合同内容相对应,开票时间原则上须大于合同开始时间),上传的发票金额可以累计。至申报截止日,对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和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上传的发票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其中与宿迁地区企业合作的发票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对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上传的发票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省产学研合作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关于严格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47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有关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七)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年度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时间为:9月26日至11月26日。请各设区市科技局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项目申报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各一式三份,合作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存档1份、设区市科技局存档1份、省科技厅存档1份)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咨询电话:025-83363139(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025-89665881(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1. 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
2. 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
3. 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
4. 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负责人)
5. 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
6. 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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