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3-11-28 |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试点实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转移是其利用处置的必要环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等作出规定。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就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提出改革要求。
近年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但部分地区仍存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周期长的情况。为深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跨省转移管理,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我部制定印发《通知》,选择跨省转移需求大、利用价值高、环境风险较低、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废铅蓄电池为突破口,先行先试,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固废法》《改革方案》等法规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推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便捷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废铅蓄电池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再生铅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也为探索推进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简化审批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问:为什么选择废铅蓄电池开展试点?
答:选择废铅蓄电池开展试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跨省转移需求大。废铅蓄电池是典型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每个省份都有大量废铅蓄电池产生。由于只有部分省份有废铅蓄电池利用能力,致使没有利用能力或者利用能力不足的省份,需要将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至其他省份利用。据统计,废铅蓄电池目前是跨省转移量最大的危险废物种类之一。
二是前期有工作基础。废铅蓄电池价值高、环境风险低,一些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区域合作的省份均将废铅蓄电池列入简化审批的重点废物清单,工作成效明显。
三是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体系较为完善。自2019年开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体系已经建立,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收集量大幅提升;再生铅企业利用能力充足,且环境管理和工艺技术水平较高。
四是废铅蓄电池转移环境风险总体可控。近年来,我部持续建设完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单位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利用相关信息,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可实现废铅蓄电池转移利用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组织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包含五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试点的时间范围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二是明确试点的内容。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再生铅企业建立试点单位名单。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三是明确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对试点单位提出了资质、利用能力、规范化管理评估、工艺技术水平、环境处罚、信息化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申报要求。
四是明确组织实施程序。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条件组织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五是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监管和指导帮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问:试点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通知》主要从企业资质和利用能力、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工艺技术水平、信息化环境管理、守法合规等方面对试点单位提出五方面基本条件:
一是在资质和利用能力方面,试点单位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且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是在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方面,试点单位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这也是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最高等级。
三是在工艺技术水平方面,试点单位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是在信息化环境管理方面,试点单位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五是在守法合规方面,试点单位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问:试点单位清单试点期间是否一成不变?
答:试点期间,试点单位清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将实行动态管理。
一方面,此前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再生铅企业经过努力,满足基本条件后可向所在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增补进入试点单位清单。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增补试点单位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各地报送情况更新试点单位清单。
另一方面,对试点单位建立退出机制。试点单位试点期内若出现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其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问:试点针对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采取哪些优化措施?
答:本次试点针对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主要采取了两项优化措施:
一是优化了废铅蓄电池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可以直接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实施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无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二是优化了废铅蓄电池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运行功能。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可以直接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无需经由移出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向未列入试点单位清单的再生铅企业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的,仍需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如何推进试点工作?
答: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组织实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还要做好信息报送。
二是强化环境监管。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严格管理,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三是指导帮扶企业提升水平。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督促再生铅企业提升环境管理和工艺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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