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总局 | ||
号 | 国市监质监发〔2024〕12号 | 制发日期 | 2024-01-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目录实施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目录(2024年版)》,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产业发展状况等,制定本地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结合《目录(2024年版)》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监管频次,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质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实施《目录(2024年版)》与压实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紧密结合、一体推进,对《目录(2024年版)》内产品,要指导督促生产和销售单位找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形成符合实际的具体风险管控清单,细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风险监测、缺陷召回、专项整治、质量技术帮扶等手段,切实提高《目录(2024年版)》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监管目录实施情况纳入中央质量督察考核,强化跟踪问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抄报本地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目录(2024年版)》实施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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