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化新网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4-02-0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2日对外发布《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明确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
《通知》提出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非化石能源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中扣除,并进一步明确了绿证交易电量的指标核算、扣除方式等具体安排。
一是将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通知》明确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基础凭证,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
二是明确绿证交易电量的扣除方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不改变现行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基础,对于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物理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对于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三是避免绿证交易电量重复扣除。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绿证,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证,相应电量已按现行统计规则计入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不再重复扣除。同时,为与能源消费统计保持一致,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政策可以缓解部分地区节能指标完成压力,但由于绿证交易均基于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不会直接对全国能耗强度下降造成影响。为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的导向,推动地方更多依靠抓好节能工作本身,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通知》设置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的抵扣上限。跨省绿证交易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加快绿证核发进度、扩大绿证交易范围、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绿证作用的重要基础。《通知》从三个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要求绿证核发机构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快绿证核发进度,并明确了到2024年6月底全国集中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工作目标。
二是扩大绿证交易范围。以新上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拓展绿证应用和交易范围。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有关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要求各地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带头作用,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三是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支持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场,支持绿证供需省份结合实际通过政府间协议锁定跨省绿证交易规模,协助经营主体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纠纷解决。《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向企业简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绿证作为认定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的重要凭证,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节能降碳管理、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衔接协调。《通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部署。
一是健全绿电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明确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在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理中加强绿证应用,将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
二是加强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将绿证纳入统一规范的碳排放核算体系,逐步明确在区域、行业企业、公共机构、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制度规则中应用绿证的具体核算方式。研究绿证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中的应用。开展扣除绿证的修正电网排放因子核算研究,以适应不同应用场景需要。
三是强化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的有效支撑。推动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国家标准,加快明确绿证的一般使用范围和认定方法。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为鼓励多使用可再生能源,《通知》还提出探索在特定产品中,设计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的差异化产品标识。
四是加强绿证国际互认。通过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权益属性,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绿证国际互认进程,《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多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大力宣介中国绿证制度,解读中国绿证政策和应用实践。鼓励加强多元化、多层次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机构特别是大型国际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绿证衔接。积极参与国际涉绿证议题设置和研讨,推动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着力提升中国绿证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进一步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可有效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对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四个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绿证纳入能耗双控政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绿证核发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绿证核发交易。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实施细则,压实用能主体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交易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证制度实施和各地区、各类主体绿证交易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严厉查处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等行为。
三是及时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以绿证核算为基础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制度,及时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数据,做好“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支撑。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活动,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应用推广,鼓励各类用能主体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统筹做好绿证交易管理和节能降碳工作培训,提升各类从业主体业务能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