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号 | 公告〔2024〕13号 | 制发日期 | 2024-01-29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4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投资项目适用的《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PA”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三、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如果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如果不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取得2025年2月1日前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不属于《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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