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 ||
号 | 商救济进一局函〔2024〕23号 | 制发日期 | 2024-06-11 |
各利害关系方:
2024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690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公司数量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布了《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征求评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利害关系方对抽样方案及结果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研究这些评论意见后决定,根据《通知》中采用的抽样方案抽样,即以调查机关收到的登记参加调查表为基础,按照各公司报告的出口数量大小进行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占前3位的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分别为:(一)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UPL Limited);(二)格达化学有限公司(Gharda Chemicals Limited);(三)印度TAGROS公司(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该反倾销案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的调查问卷包括《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见附件),有关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限详见各问卷。
二、被抽样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其他未被抽样公司可自愿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问卷。调查机关只在不会妨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情况下,对未被抽样公司提交的答卷进行审查并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
此外,出于损害调查目的,请上述3家被抽样公司以外的印度生产商或出口商按照要求回答《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五部分以及第六部分“一、会计制度”中的问题。
三、国内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四、本通知发出之日即为问卷发放之日,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各问卷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答卷,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请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贸易救济调查栏目(网址为trb.mofcom.gov.cn)或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下载问卷。相关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答卷的电子版本,并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同时提交答卷的纸质版本。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相关利害关系方在本次问卷发放或答卷过程如有疑问,可向本案经办人员咨询。
联系电话:(010)65198757、65198435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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