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 ||
号 | 苏工信综合﹝2024﹞246号 | 制发日期 | 2024-07-09 |
各设区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要求,现启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请、真实发生、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承诺书,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申报主体
(一)主体范围。通知中名单指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zP8i7R9pDdKw697bXyvGNw)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二)基本条件:①申报企业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②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对于企业委托外部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不含),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③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三)分支机构。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
(四)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 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省工信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申报表和承诺书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二)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建议尽量在7、8月份提交申请,保持享受政策的连贯性),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三)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企业享受政策时间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3.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工信局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和名单推荐;并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注明“不再享受政策时间和不再享受政策原因”后提交给省级部门(各市工信局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另发)。
(二)企业可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1. 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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