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号 | 工厅规〔2021〕21号 | 制发日期 | 2021-02-0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强基一条龙应用推进单位:
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增强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工业和信息化部拟联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工业基础领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挥工业行业规划和投资政策指导、工作体系等方面优势,组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荐工业基础企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置专项业务,向工业基础企业提供融资再担保服务,调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银行投向工业基础领域。
(一)企业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或组织有关单位发布引导性指南(目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引导性指南(目录),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体系内合作机构(名单见附件1)推荐符合范围且有担保贷款需求企业。为稳定和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工业强基一条龙应用推进单位(名单见附件2)可直接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一条龙应用示范企业和项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二)担保贷款
获得推荐的企业按照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体系内合作机构要求,提出担保申请,所在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融资需求较大的项目或企业,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合作业务结构符合国办发〔2019〕6号 要求的前提下,给予积极支持。担保费率不高于1%。放款时,企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未结清逾期贷款和担保代偿记录。
(三)监督管理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强基一条龙应用推进单位每半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报送推荐融资担保机构的工业基础企业名单及担保贷款情况(7月2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情况,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全年情况)。
二、开展试点工作
2021年1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试点工作。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强基一条龙应用推进单位通知前期被推荐企业积极做好与有关担保机构的沟通衔接工作,跟踪了解进展情况。
(二)试点期间及全面启动之前,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或《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十大领域四基一揽子突破行动”范围且有担保贷款需求企业,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体系内合作机构推荐。符合《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范围且有担保贷款需求企业,可通过工业强基一条龙应用推进单位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荐(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三)试点工作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将会同有关单位评估试点成效,完善操作流程,及时更新工业基础领域引导性指南(目录),适时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010-68205130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部:
010-81139830/17610131158 shangdh@gjrdjj.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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