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1-07-15 |
出台背景
为了解决小量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2017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苏环办〔2017〕142号)。经过2年的工作实践,发现2017版《方案》有关规定与现有生态环境形势已不相适应。
本次修订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将原有方案中的工业园区范围调整为设区市范围,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加试点。同时,收集对象增加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和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严格试点单位准入条件。对申请试点的从事环境科研、工程设计等环保科研机构和环保企业从人员配备、运输能力、贮存设施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集中收集贮存点严格履行环评、安评、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及验收手续,选址应位于工业园区、高新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苏环办〔2019〕327号文》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规范试点单位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苏环办〔2019〕327号文的要求,对贮存设施的识别标识、视频监控、信息公开等方面规范设置,建设全程跟踪收集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实现小量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和过程可溯。在试点过程中严格执行半年收集贮存期限,逾期应停止收集行为,待转移后方可继续。
明确试点工作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政策层面指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符合试点条件的试点单位颁发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试点可收集对象范围
试点单位所在设区市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申请试点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开展集中收集试点工作:
1. 具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
2. 从事环境科研、工程设计及建设、技术咨询、运营管理等环保科研机构或者环保企业,并至少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能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申请试点流程
(一)试点单位自行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辖区内拟收集危废产生的基本情况及收集点布设、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情况),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定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试行时间
自《方案》印发之日(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