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
号 | 环办便函〔2021〕465号 | 制发日期 | 2021-10-19 |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 潘英姿、张云珂
电 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 箱:mee.permit@mee.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 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特殊时段是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时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段。我部拟组织开展试点,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载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排污许可证开展特殊时段执法检查, 加强对违反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二、完善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栏进行规定,载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如有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要求的,还应载明“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
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审批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台账记录内容、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的时间要求。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规定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或者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依法组织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一步细化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
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纳入管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在特殊时段对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具体见附 1)。按时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报告特殊时段对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日许可排放量限值的,还应报告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具体见附 2)。其中,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方法进行核算。
四、做好组织保障
(一)组织变更排污许可证
2021年 12月 31 日前,审批部门对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的,依法完成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督促排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生产计划,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自 2022 年 1 月开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编制特殊时段执行报告。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并曝光典型案例。
附:
1.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特殊时段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附件2
《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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