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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动态 长青股份严正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氟磺胺草醚原药
长青股份严正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氟磺胺草醚原药
  发布日期:2023-01-11

近期,部分原药地下黑工厂、黑窝点无视国家政策法规,非法生产“氟磺胺草醚原药”,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青股份”)委托,指派陈强律师就有关企业无证非法生产氟磺胺草醚原药,扰乱市场秩序事宜提出以下严正警告。


长青股份1.jpg


相关法律责任

《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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