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号 | 市监标技发〔2021〕89号 | 制发日期 | 2021-11-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急管理厅(局):
现将《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加强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有效供给,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专项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加大标准研制工作进度,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个体防护装备质量与安全水平持续提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为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到2023年底,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准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国外发达国家保持基本一致,个体防护装备国际标准取得重点突破。推出一批重点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配备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规范作用初步显现。重点个体防护装备质量监督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检查得到有效开展,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管理、产品生产、检验检测、配备使用及实施反馈的闭环机制基本形成。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二、重点任务
(一)集中发布实施一批个体防护装备国家标准。
加大个体防护装备领域国家标准的有效供给,逐步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在已有石化、冶金、有色、矿山等领域个体防护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再重点选取建材、电子、电力等急需短缺行业、领域,从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原则、配备程序、配备基本要求、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等方面,制定发布一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执法和监管依据。对标国际先进标准,集中推出一批个体防护装备产品和检测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以标准引领我国个体防护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在呼吸防护、防护服装等领域,牵头提出国际标准项目提案,推动我国个体防护装备国际标准取得新突破。
(二)深入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
采取集中宣贯为主,培训、调研为辅的形式,组织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面向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宣贯培训,按年度制定并发布标准宣贯计划。引导广大生产企业“学标、用标、对标”,加快企业技术更新,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开展“个体防护装备标准进基层,筑牢最后一道防线”系列活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求购买、按标准配备、按工种佩戴。
(三)强化个体防护装备质量安全监管。
统筹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个体防护装备的质量监督抽查,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查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继续加大非医用口罩等防护装备,以及安全网、安全帽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防护装备的监督抽查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大案要案,解决一批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个体防护装备质量水平。
(四)加强个体防护装备产品的认证认可有效供给。
建立适合个体防护装备及相关领域的质量认证制度体系,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成熟应用。在个体防护装备领域支持一批技术有特长、服务有特色的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加强能力验证制度在个体防护装备检测领域的应用,帮助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人员水平。对标国际,促进个体防护装备产品领域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推动相关企业和产品“走出去”。
(五)加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检查。
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加大对高危行业、领域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守住劳动者安全防护底线。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利用明查暗访、督查检查等形式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对基层的典型经验、优秀做法进行总结,对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推动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开展中小微企业个体防护标准化工作帮扶。
针对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标准化管理能力不强等特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标准化工作帮扶,结合“安全生产月”“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制作个体防护装备标准解读应用专题材料,开展标准“进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标准、学习标准、应用标准。组织编制“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标准化模板”,整合个体防护装备采购、发放、培训、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要求,向全国中小微企业免费推广使用,并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模板进行细化,建立本企业的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政治站位,将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重点工作深度融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行动措施,稳步推进专项行动落地实施。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将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安全与质量相关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引导工作,综合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安全管理和质量文化,营造良好的“学标、用标、达标”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