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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2021年多家化工企业涉侵害技术巨额赔款
2021年多家化工企业涉侵害技术巨额赔款
  发布日期:2021-12-27

国家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成立两周年。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的“国家队”,2021年两大化工案件涉及巨额赔偿,给我国化工企业敲响警钟,未来将成为常态,企业一定要具有敬畏之心。

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2021年8月9日,聊城市中院裁定鲁西化工赔偿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7.49亿 。

香兰素案件 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相关香兰素生产技术和工艺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0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2009年度中国轻工业香料香精行业十强企业”第一名。

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被告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

2015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

同时,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同时,本案因权利人起诉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羰基合成案件 鲁西化工集团赔偿7.49亿元

鲁西化工8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日前收到聊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2017年11月7日就公司违反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戴维”)、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陶氏”)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公司副总经理张雷8月9日晚间代表公司就这一判决做出回应。他表示,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聊城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意味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此后将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仲裁裁决,公司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公司表示,实际赔付金额以申请人与公司最终计算并认可的金额为准。后续赔付行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26.32亿元,7.49亿元的赔偿金额占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不足三成。

公司表示,仲裁事项仅对未建设的多元醇第四工厂(即后续未建装置)下达禁令,不阻止已建三座工厂的运行。因此聊城市中院关于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运行的多元醇三座工厂(即公司当前正常运行的三套生产装置)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涉案装置仅为多元醇,公司其他主营产品生产及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此次裁决所涉事项可追溯到2010年。张雷介绍,公司当时拟建设丁辛醇项目,为此展开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的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戴维/陶氏及四川大学等。

最终,戴维/陶氏方面向鲁西化工提出8000万元/套年产25万吨丁辛醇装置的技术许可费报价,同时还需购买指定厂家的专有设备,造价约2亿元。鲁西化工认为该价格过高,未能与戴维/陶氏达成合作,而是选择了报价远远低于戴维/陶氏的四川大学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在公司项目建成后,戴维/陶氏于2014年11月以公司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关于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张雷分析,主要是公司在2010年与戴维、陶氏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并且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但是,由于戴维/陶氏从未向鲁西化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鲁西化工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陶氏的同意。

张雷特别强调,鲁西化工在与合作伙伴交流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此次仲裁涉及的问题,公司同样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他介绍,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的四川大学的水性技术与戴维/陶氏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戴维/陶氏声称鲁西化工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与事实不符。

PBAT专利之争 聚友化工起诉中科启程等4家公司索赔2亿元

12月21日,长鸿高科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苏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为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除长鸿高科外,其子公司长鸿生物及中科启程、扬州惠通也在被告之列。

诉讼原因为聚友化工认为这四个被告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2亿。

今年4月,中科启程曾以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的诉讼事由,将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高分子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如今原被告身份调换,围绕PBAT相关专利之争愈演愈烈。

中科启程、聚友化工专利诉讼时间线梳理

2020年11月

长鸿高科发布公告,与中科启程签订《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

2021年1月

2021年1月,中科院2项生物降解材料专利完成申请人变更,由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变更为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

“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 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 ZL01144133.X)的中国专利,是中科院理化所2001年12月便申请的,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

2021年4月

4月22日,中科启程率先出招,以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的诉讼事由,将上海聚友(第一被告)和山东瑞丰高分子(第二被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021月5日

聚友化工发布《告客户书》,聚友化工对PBAT的知识产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符合有关法律和实践。

2021月12日

上海聚友化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中科启程、扬州惠通、长鸿高分子、长鸿生物四家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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