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2-01-30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理解《规划》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划》编制背景
医药工业包括化学药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药品、辅料包材、制药设备、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药工业取得了突出成绩,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动力更加强劲,整体发展水平跃上新台阶,产业创新取得新突破,供应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依然突出,前沿领域原始创新能力还有不足,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尚未形成,小品种药仍存在供应风险,仿制药、中药、辅料包材等领域质量控制水平有待提高,高附加值产品国际竞争优势不强等问题需加快解决。
“十四五”时期,医药工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面临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健康中国建设全面推进,卫生健康事业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国内医药市场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一轮技术变革和跨界融合加快,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入医药工业发展各环节,变革性新药创制技术和创新疗法、新型药物不断出现。新发展阶段对医药工业提出更高要求,医药工业亟需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为推动我国医药工业向创新驱动转型,并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编制了《规划》。
二、《规划》主要特点
(一)覆盖面进一步拓宽。与“十三五”时期的《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相比,《规划》编制部门增加了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进一步充实了相关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发展任务。在对标对表国家“十四五”规划等重要
基础上,《规划》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将产业创新、产业链、供应保障、制造能力、国际竞争等重点任务单独成篇,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推动医药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性。
(三)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相关部门承担了疫情防控多项重点任务。《规划》在全面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医疗物资保障等重点工作,提出了增强供应保障能力等重点任务,并编写了疫苗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程等专栏。
(四)增加了展望2035年相关内容。根据当前我国医药工业创新能力和产业规模快速提升的现状,《规划》认真分析预判了未来发展趋势,提出2035年我国医药工业远景目标,并对产业创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等方面进行了展望。
三、《规划》总体要求
《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高医药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供应链稳定可控,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培育新发展新动能,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健全医药供应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规划》按照生命至上、创新引领、系统推进、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和15年远景目标。到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中高速增长,前沿领域创新成果突出,创新动力增强,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药械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国际化水平全面提高。到2035年,医药工业实力将实现整体跃升;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全面形成,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种类更多、质量更优,实现更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全面建成健康中国提供坚实保障。
《规划》提出了六项具体目标。
一是规模效益稳步增长。在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医药工业规模效益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外技术发展、政策变化等因素,《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医药工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均增速保持在8%以上,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提高到5%左右,行业龙头企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二是创新驱动转型成效显现。“十三五”期间,大量传统制药企业加快创新转型,创新创业型企业明显增多,进入临床阶段的新药数量和研发投入大幅增长。“十四五”期间将有一大批医药创新成果完成临床研究和申报上市,医药工业也将持续加大创新投入、加快创新驱动转型。《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全行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5年,创新产品新增销售额占全行业营业收入增量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三是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可控。医药制造规模化体系化优势进一步巩固,一批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重点领域补短板取得积极成效,培育形成一批在细分领域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带动能力的重点企业。
四是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重大疾病防治药品、疫苗、防护物资和诊疗设备供应充足,医药储备体系得到健全;基本药物、小品种药、易短缺药品供应稳定,一批临床急需的儿童药、罕见病药保障能力增强。
五是制造水平系统提升。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得到加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进一步增加;企业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生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
六是国际化发展全面提速。医药出口额保持增长;中成药“走出去”取得突破;培育一批世界知名品牌;形成一批研发生产全球化布局、国际销售比重高的大型制药企业。
四、《规划》重点任务
《规划》围绕发展目标,提出了“十四五”期间要落实的五项重点任务,并结合技术发展趋势,以专栏形式提出了医药创新产品产业化工程、医药产业化技术攻关工程、疫苗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程、产品质量升级工程、医药工业绿色低碳工程等五大工程。
(一)加快产品创新和产业化技术突破
一是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推动创新产品研发,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二是推动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化与应用,加快新产品产业化进程,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三是健全医药创新支撑体系,加强产学研医技术协作,提高专业化的研发服务能力,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一是补齐产业链短板,开展关键技术产品攻关,深入开展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完善政府采购、首台(套)、首批次等政策。二是提升产业链优势,鼓励企业不断强化体系化制造优势,巩固原料药制造优势,打造“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优势,鼓励生物药产业化技术开发。三是分领域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实施医药领航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四是优化产业链区域布局,重点支持10个左右城市发展成为产业新动能的主要引擎,重点支持7个左右民族地区发展民族药产业。
(三)增强供应保障能力
一是筑牢应急保障基础,加强医药储备体系建设,强化应急产品技术布局,提升应急生产动员能力。二是提高常态保障水平,增强易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加强临床急需品种开发引进。三是完善疫苗供应体系,提高疫苗应急研发生产能力,加强疫苗供应保障。
(四)推动医药制造能力系统升级
一是持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提升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监管体系。二是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医药研发,推动信息技术与生产运营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三是促进全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实施医药工业碳减排行动。四是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围绕防范生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人员技能素质、安全信息化水平。
(五)创造国际竞争新优势
一是吸引全球医药创新要素向国内集聚,吸引全球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率先在我国注册,提升临床研究国际化水平。二是推动国内医药企业更高水平进入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创新药国内外同步注册,鼓励疫苗生产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三是夯实国际医药合作基础,促进国内外法规接轨、标准互认和质量互信,发挥中药标准全球引领作用,搭建医药国际合作公共
。
五、《规划》保障措施
为强化贯彻实施,《规划》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协同和规划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围绕规划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促进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和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地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和地方配套政策。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
二是提升财政金融支持水平。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增值税简易征收等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引导早期投资支持医药产业科技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专业化的医药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严格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和行为规范,打击相关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查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短缺药品、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制定实施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取消不合理的药品市场准入要求。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行业紧缺的药物发现、临床试验设计、生物药制造等方面专业人才和跨专业复合型人才。通过鼓励校企合作办学、委托培养、共建实训基地、贯通技术工人成长通道等措施,培养一批医药领域“大国工匠”。鼓励地方和企业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