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阳偃师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偃师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许可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和许可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偃师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硫磺。
期间,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借用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手续,累计从多家公司等购进硫磺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并累计销售给其他公司硫磺产品。
经专项审计,王某某借用“洛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手续购进和销售硫磺,经对该公司采购、销售发票统计核对,得出汇总结果:采购发票21份,购入共计1705.38吨,采购金额为1506049.9元;销售发票共计34份,销售1323.84吨,销售金额2326245.55元,累计非法获利约四、五万元。
2021年9月13日,偃师区应急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偃师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储存硫磺。现场扣押危险化学品有工业硫磺42.5吨,硫磺55.775吨,无名硫磺24.3吨,食品添加剂6.15吨,无名硫磺片15袋。
该危险化学品集中堆放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偃师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露天厂区内。经专业检测,上述扣押的工业硫磺等主要含有硫元素,主体成分为硫单质。
经洛阳市安委会安全专家现场检查,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公司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周边紧邻制鞋企业、该化工公司厂房,如果发生事故,会对周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储存经营硫磺被洛阳市偃师区应急管理局查处,该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某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硫磺89.58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8245.5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王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事件频发,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隐患,这种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将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具有现实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现实需要,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名,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经营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其作业地点周边紧邻制鞋企业、该化工公司厂房,虽然未发生事故,但违规作业活动已经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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