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2-03-16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6日
附件:
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我省《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聚焦“减污降碳”总要求,推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一)出台“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江苏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领域减污与降碳统筹融合,编制实施《江苏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聚焦“抓住‘十四五’关键期科学推进‘双碳’工作”、“强化政策引导和重点领域管控,有效支撑碳排放达峰目标实现”等主题,高质量办理2022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控制。筛选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双高”重点行业企业,推进大气治理设施节能降耗,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双控”改造提升工程试点,推进燃煤锅工业炉窑等清洁燃料替代改造项目,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碳排放协同增效。
(四)推进水环境治理领域协同控制。探索开展污水处理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碳排放评价,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鼓励自建污水处理厂太阳能发电设施。大力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和净化功能。
(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领域协同控制。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中重度污染土地规划用于园林绿地,拓展生态空间,降低修复能耗。组织开发绿色低碳修复技术,优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路线,注重节能降耗。探索利用已封建垃圾填埋场、暂不开发利用的高污染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领域协同控制。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大力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重点推动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和城市建筑垃圾替代建材生产原料。结合太湖流域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厨余垃圾和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指导无锡市开展秸秆碳化还田,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增强土壤碳汇能力。
(七)加强甲烷排放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研究制订我省实施计划。配合省住建厅推动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达到使用年限的垃圾填埋处理设施整治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填埋场建设甲烷收集利用设施,减少甲烷无序排放。在餐厨废弃物和生活污泥处置设施的甲烷产生环节,实施封闭负压收集和集中处理。联合省农业农村厅支持利用畜禽粪便为原料发展沼气工程,结合种植业生产需求对沼渣沼液等附加产品进行利用,控制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联合省应急管理厅、能源局加强煤炭开采、油气系统甲烷排放控制。
(八)强化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做好与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的协调联动,试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成果在碳达峰、碳中和管理中的应用。配合相关部门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约束作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目标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和退出清单。在省内部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中开展碳评试点。
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
(九)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核查。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案、报告与核查指南,组织开展全省500余家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为参加国家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交易提供基础数据。
(十)规范碳排放报告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规范数据填报,确保台账记录完整,数据资料真实可靠、来源可溯。开展全省重点行业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十一)积极参与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指导各设区市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状况,积极组织开发一批林业碳汇、新能源、工业节能降碳等类型自愿减排项目。
(十二)研究推进自愿碳减排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撰写关于推进江苏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组织编制江苏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建设方案,在全省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同步建设碳交易信息管理与碳排放在线报送平台。
(十三)规范碳资产质押管理。联合人行南京分行、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制定《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厘清碳排放权质押的各环节和流程,有效盘活企业碳资产,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绿色转型发展。
(十四)支持碳金融创新实践。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围绕碳配额开发抵押贷款、碳基金等绿色信贷产品,积极促成纳入碳排放交易的绿色信贷企业申请碳权贷款,推出一批碳权抵押贷款项目。
三、建设碳普惠体系
(十五)分步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落实长三角碳普惠合作协议,探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跨区域交易机制。鼓励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先行先试,召开碳普惠体系建设推进会,交流总结试点经验。
(十六)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办公场所、大型活动节能降碳方法学研究,编制《江苏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在举办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中,鼓励开展碳中和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十七)推进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创建。联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江苏省节约型机关和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验收标准意见》,指导全省公共机关开展节能低碳示范创建。
四、完善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
(十八)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方法。配合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统计指标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在环境统计中协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
(十九)实施温室气体试点监测。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试点监测,组织在全省火电、钢铁等8个行业选取15个重点企业开展碳排放监测,逐步构建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技术体系。开展海洋及森林、农田生态系统碳汇试点监测,选取海岸带生态系统(南通市)和森林(吴中区)、农田生态系统(泰兴市)以及高邮、宝应、兴化开展碳汇监测,探索开展典型区域碳汇量核算。选取南京市、徐州市、苏州市作为试点,利用卫星遥感开展全省CO2/CH4遥感柱浓度监测,获取典型城市与区域碳高精度温室气体浓度,积累相关基础数据。
(二十)夯实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基础。组织编制《2021年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识别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了解各领域排放现状。制订《江苏省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指导地方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五、加强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技术研究
(二十一)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调研。针对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等行动进行法律研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研究。组织申报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行业应用示范项目,聚焦污水处理行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研究。
(二十三)开展生态碳汇提升体系建设。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作,印发《江苏省首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推进《条例》研究制定。(责任部门:自然处,完成期限:12月底)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提高湿地管护能力,到2022年底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9%。加强沿海湿地的碳监测,开展沿海湿地“碳汇”能力动态变化评估。
(二十四)开展园区碳达峰试点示范工作。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江苏城市、园区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联合省财政、发改等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名单,指导推进碳排放达峰试点园区创建。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五)开展年度碳达峰水平评价。指导各设区市做好碳强度下降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配合省双碳办开展碳达峰水平评价,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
(二十六)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督察体系。配合省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督察考核方案》,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畴。
(二十七)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力度。编制《江苏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2021》报告,在低碳日、节能周,筹划举办社区科普活动、新闻发布会等系列宣传活动。
(二十八)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发达国家在低碳发展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作用。
(二十九)组织应对气候变化业务培训。开展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专项监督帮扶工作,按照《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探索苏北地区现代化建设新路径的意见》要求,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编制、碳市场交易专场培训。面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培训,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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