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气候数据披露标准草案,要求上市公司报告气候对其业务的影响,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气候相关风险治理情况与风险管理过程,以及按照最严格标准实施的排放指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与供应链及合作伙伴的业务排放。这应该引起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及国内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去年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加了有关公司的ESG(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沟通内容和重要修订内容;去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但是这些规定只对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提出了排放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由于我国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政策层面的要求相对而言宽松得多,所以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公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只有11.9%的企业报告披露了气候变化、碳排放相关内容。其中,石油和化工行业447家上市企业主体发布的78份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ESG)中,只有11家企业披露了气候变化、碳排放相关内容,占公布报告企业总数的14.1%。
美国“气候信披”的出台,不利于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和未来赴美上市的公司。长期而言,如果政策落地,将对我国整个产业链和供应链造成影响。我国作为全球制造大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近30%,属于产业链供应链的中上游。而且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偏重和能源结构偏煤(超过70%)的国情,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含碳量过高,所以随着美国对产品碳排放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必然会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负面影响。
近期,欧盟的CBAM机制和美国的气候信息披露草案对我国行业和企业带来了警醒,而我国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较全球整体水平仍然滞后。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碳排放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未以强制性手段明确企业必须进行碳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大多数企业定性的碳信息披露多于定量披露,企业进行碳足迹管理和环境风险分析的数据基础也较为欠缺。鉴于石油和化工行业碳排放总量有限但是排放强度突出的特征,建议行业和企业可从三方面发力,为碳排放信息披露做好准备。
一是对标国际标准体系框架,发展本土化碳排放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为适应严格的披露排放规则,行业企业可以对标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国际披露框架,如金融稳定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和可持续会计准则(SASB)等,并通过国际沟通合作参与到框架建设中,再结合我国“双碳”背景,发展本土化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指标体系。
二是设立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快企业低碳环保商业模式转型。企业低碳转型作为碳中和的主要抓手,是实现国家碳中和的重要推动力量。石油和化工企业排放强度高、污染环节较多,带来的潜在气候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应将碳管理与本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结合,通过低碳技术创新、数字化智能化应用,积极布局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转型之路。
三是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能力。除了开展对企业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供应链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也是一个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核算和披露供应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推动企业价值链的温室气体减排。供应链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可以参照ISO14064-1或《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核算与报告标准(2011)》;另外可以参考ISO14067,建立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足迹,以全面反映产品层面的企业碳排放情况。
(辛春林为北京化工大学北化中国工业碳中和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苏颖为北化中国工业碳中和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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