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号 | 财预〔2022〕34号 | 制发日期 | 2022-03-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 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 ,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 、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财 政 部
2022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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