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原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好全省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定级范围
全省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二级、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03 定级程序
(一)规范评审程序。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要积极应用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
(二)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
申请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曾被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
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严把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组,其中,二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3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日,中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评审过程应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与标准化定级有效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按缺项处理。
04 评审人员管理
(一)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办发〔2021〕3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要求;
2.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
3.不得同时在3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4.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履职行为管理。二级现场评审人员由二级定级组织单位纳入省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统一管理,采用“双随机”方式调用,三级现场评审人员由各市定级部门参照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
05 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程序上报定级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并采取相关措施。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级定级工作意见,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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