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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1-29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决定。这一决定按照“全灾种、大应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新要求,从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应急保障等四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决定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有效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构建智能精准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感知化解能力

1.强化智能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灾害事故风险监测工作的领导。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林业等主要涉灾部门应当分类健全完善地震、地质、水旱、气象、海洋、森林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点布局,迭代升级监测系统,提高灾害风险智能感知和早期识别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网络建设,督促化工(危险化学品)、冶金(钢铁)、粉尘涉爆、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提高安全风险辨识和监测信息化水平,同时将风险监测信息通过监测信息平台共享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常态化在线监测监管;推进燃气、供排水、地下管线、桥梁隧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逐步实施在线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灾害事故分类监测数据的交换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多部门、多层级互通,推动形成灾害事故风险感知合力。

2.强化精准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级灾害事故风险预警工作,健全完善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针对重点区域、特定人群的精准、靶向发布能力,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性。主要涉灾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灾害事故风险大数据分析和预警模型研发共享,提升预警精准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突出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建立直达基层的预警“叫应”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护林员、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等及时发现和报告灾害事故风险隐患的作用,提升预警响应时效性。

二、完善统一高效的指挥调度体系,提升快速响应能力

3.提高应急指挥联动响应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部体系,发挥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推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专业指挥衔接融合,健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指挥联动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应急会商、处置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在上报灾害事故信息时,同步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灾害事故信息时,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步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应急值守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建设专职值班员队伍。

4.提高应急指挥软硬件水平。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事、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数据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系统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开发指挥调度、协同会商、预案管理和一图研判等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区域和单位、重点应急救援队伍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应急指挥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各层级应急通信装备应配尽配,推进可视化指挥调度,建成省市县贯通的应急指挥信息网和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配备、统筹使用移动指挥车。

三、建设专业集约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5.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推动重型机动救援力量建设,提升化工、洪涝、地震、森林等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专业能力。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动高速公路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制定队站建设规划并推动科学长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化工企业的规模、数量,科学规划建设化工消防救援站,确保人员、车辆、装备、器材等满足化工园区、集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处置需要;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6.加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公用事业保障单位,调整优化现有队伍规模、结构、布局,整合集成关键应急队伍,并纳入各级应急指挥部体系统一调动使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强化长三角等区域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加强专业抢险和救援队伍建设,鼓励邻近的同类型行业企业组建应急救援互助联盟,推动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增强防灾救灾能力。各级各类专业抢险和救援队伍应当强化专业技能提升和装备物资配备,建立健全队伍间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提高快速出动、现场实战、救援协同和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专业抢险和救援队伍加强与社会救援队伍的对接协作,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

7.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沿江、沿海等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协助开展水上应急有关工作。沿河、沿湖等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属地责任,完善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长江江苏段和沿海海上等水域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提升,合理布局建设应急救援点,加强水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有关事权划分配备相关水上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水上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四、健全科学完备的应急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服务能力

8.完善物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辖区内灾害特点、事故风险、人口分布等因素,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共用等方式,统筹推进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分级分类建设综合或者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库;在多灾易灾地区设立前置点,储备以生活类救灾物资为主、抢险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救灾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差异化储备原则,分灾种、分层级研究确定物资品种,最大限度确保物资多样化,满足本行政区域Ⅱ级响应物资需求,对市场保有量充足、保质期短、养护成本高的物资,逐步提高协议储备占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信息化平台,统筹调配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储备资源。

9.完善灾害救助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并动态调整;会同银保监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的险种和服务,重点保障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住房损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10.完善综合保障机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全省运力快速调动调配机制,完善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车辆、船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免费通行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灾害事故“断网、断电、断路”等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科学布局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提升公园绿地、人防工程、体育场馆和学校等的应急避难功能;应急管理部门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的应急联动,合力推动现场救援和医疗急救同步机制形成,提高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水平。省内相关高校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急需人才培养机制。乡镇(街道)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持续增强基层风险防范和先期处置能力。财政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提升应急综合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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