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63/AD18R3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作出终裁,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第5号决议,决定维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和4011 20 900 0。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2023年2月1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3年1月31日第1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案件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
2022年4月1日,依据2022年3月31日第5号令,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2023年3月1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该案情势变迁复审终裁披露。
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docs/en-us/01438972/oa_30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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