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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公平贸易 预警提示 韩国正式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韩国正式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23-02-27

2023年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3-57号公告,依据韩国企划财政部第960号令,正式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其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90%~4.94%的反倾销税、对泰国涉案产品征收24.61%的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28.60%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与此同时,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3-8号公告称,废除企划财政部关于延长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税率介于4.90%~28.60%的反倾销税;与此同时,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公告,将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附表: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反倾销案原审征税表

国家

供应商

反倾销税(%)

中国

1. 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出口商

4.94

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2.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4.90

3.其他供应商

4.94

泰国

4.A.J. Plast Public Co., Ltd.及其出口商

24.61

5.其他供应商

24.61

印度尼西亚

6 PT. KOLON INA及其出口商

28.60

7.其他供应商

28.60

原文:

https://www.moef.go.kr/lw/pblanc/detailTbPblancView.do?menuNo=7090200&searchNttId1=MOSF_000000000063069&searchBbsId1=MOSFBBS_000000000060

https://www.moef.go.kr/com/synap/synapView.do;jsessionid=HgVoG+e5MTrUy6mKjXGV54d5.node30?atchFileId=ATCH_000000000022456&fileSn=1

https://www.moef.go.kr/lw/denm/detailTbDenmView.do?menuNo=7090200&searchNttId1=MOSF_000000000063070&searchBbsId1=MOSFBBS_00000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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