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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公平贸易 合规动态 泰国要求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在今年6月前须全部销毁
泰国要求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在今年6月前须全部销毁
  发布日期:2023-04-07

近日,泰国工业工程部(DIW)在皇家公报上发布一则部令,要求涉及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生产商、进口商或拥有此类有害物质的企业向泰国工业工程部上报PFOA类有害物质的剩余量,并提交销毁计划书及销毁证明。


目标物质

有8种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在2022年12月21日已被列入泰国《有害物质清单》的附件5.1中。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它们被归类为Type 3或者Type 4有害物质进行管控。

本次部令仅针对在清单附件5.1中被归类为Type 4的PFOA类有害物质,包括:

✔ No.534:全氟辛酸,CAS号335-67-1

✔ No.535:全氟辛酸铵,CAS号3825-26-1

✔ No.536:全氟辛酸钠,CAS号335-95-5

✔ No.537:全氟辛酸钾,CAS号2395-00-8

✔ No.538:全氟辛酸银,CAS号335-93-3

✔ No.539:全氟辛酰氯,CAS号335-66-0

✔ No.540:全氟辛酸甲酯,CAS号376-27-2

✔ No.541:全氟辛酸乙酯,CAS号3108-24-5

注:以上物质可通过“全球名录一站搜-瑞查查”(官方网址:https://www.chemcheck24h.com/)查询其名录列入情况、物质数据,GHS分类和合规要求等。


具体要求

生产商、进口商及拥有PFOA类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在2023年4月18日前向泰国工业工程部上报其剩余量并提交相应的销毁计划。

上报剩余量及销毁计划后,对剩余的PFOA类有害物质进行焚烧销毁,并在2023年6月19日前向泰国工业工程部提交销毁证明。

违令者将被处以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5万泰铢),情节严重者将同时受到这两种形式的处罚。 

如果相关企业对履行上述要求有异议,可以在2023年3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泰国工业工程部提出申诉。


关于泰国化学品管理:

泰国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是《有害物质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HSA),由6个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这6个部门分别是:工业工程部(DIW),农业部(DOA),食药局(FDA),牲畜部(DOLD),渔业部(DOF)以及能源经济部(DOEB)。

HAS法案下的《有害物质清单》也被分为6个附件,根据主管部门的权责不同,每个附件由对应的部门进行管理。清单附件5.1是附件5的一部分,主要涵盖受控化学物质,由工业工程部负责管控。

(消息来源:瑞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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