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3-94号公告,依据企划财政部第990号令,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氢氧化铝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其中,中国为13.99%~22.39%,澳大利亚为37.96%;与此同时,对中铝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CHALCO Shandong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和中铝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CHALCO Zhongzhou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生产的型号为HC110A、HC110KK、H-WF-60-SP、H-WF-75、H-WF-75-SP、H-WF-90、H-WF-90-SP、H-WF-100、H-WF-50C-SP,白度(YS/T 469-2004) 超过90,制造人造大理石的氢氧化铝不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818.30.9000。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氢氧化铝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8月31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不对原产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氢氧化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2年12月15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终裁。
附表:
韩国对中国和澳大利亚氢氧化铝反倾销案原审征税表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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