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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政策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负责人解读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负责人解读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制发日期 2023-05-16

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重点对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提出规范要求。

问题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塑料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塑料制品如果在使用环节处置不当,将会造成“白色污染”,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挑战。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2020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确定了分行业、分阶段、分地区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工作目标。同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增加了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专门条款。2021年9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从积极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大力开展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具体任务。2022年11月,中国政府同国际竹藤组织共同发起“以竹代塑”倡议,推动减少塑料污染,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商务领域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既可通过反馈消费端市场需求影响上游厂家的产品设计理念,又实际承担着规范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报告行为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商务部认真落实《固废法》及相关政策 要求,建立了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制度,不断加强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重点行业管理,持续完善《固废法》配套制度。

商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管理办法》,是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减少传统塑料使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的具体行动,对于增强塑料制品绿色替代供给、培育绿色消费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二:《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五章30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整体要求、部门分工、协会职责等;第二章,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主要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有关义务,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要求、规范、时限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要求及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报告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包括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

问题三:《管理办法》对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行为具体都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管理办法》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经营者,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链接标识。同时,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问题四:《管理办法》如何规范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的报告行为?

答:《管理办法》落实《固废法》有关要求,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购物袋、快递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管理办法》对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的规范要求有所区别。比如,使用行为规范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范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再如,使用行为规范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行为规范的则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管理办法》提出,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口径必须前后保持一致。同时,《管理办法》鼓励各报告主体积极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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