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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公布,化工行业有4起
  发布日期:2023-05-29

5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公布了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其中,化工行业有4起。

案例一:吉林省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移送贾某等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库房及储藏间内存有用于生产危险化学品(巴豆酸)的催化剂55袋,巴豆酸半成品约7.95吨;二、厂房西侧存有第4次母液(巴豆醛、巴豆酸和水混合溶液)约10吨,厂房内放置20套反应釜和1组电器开关柜,正在从事巴豆酸生产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自2022年2月以来,违规生产巴豆酸约6吨,尚未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对生产所用催化剂、第4次母液、槽罐车、厂房、电器开关柜、电瓶储藏间等物品、场地进行查封扣押。

【处理结果】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经安全风险评估,该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贾某等3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立案侦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3名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一用于生产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原丙二胺卧式储罐用于储存生产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环氧乙烷,原丙二胺装置一反应釜处于搅拌状态,存在生产痕迹。经查,该公司年产600吨碳酸丙烯酯生产项目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项目备案,并完成安全评价,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但该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碳酸丙烯酯的相关生产活动,限期改正,并于当日下午对该公司现碳酸丙烯酯生产装置(即原丙二胺生产装置)及反应釜内原料、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及罐内物料以及新改建环氧丙烷储罐及罐内物料进行查封。

【处理结果】2022年7月25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石化分公司某炼油厂及其相关负责人、11家外包单位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抽调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采用异地执法方式,对某石化分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67项问题。其中,该公司某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未规范设置保护接地等13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刘某某和原安全总监孙某某存在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检查还发现该公司11家外包单位均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上岗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两名其他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石化分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11家外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5日至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沙雅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硝酸铵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风险隐患管理台账还有11项未经处理的隐患,其中有7项属于需停工才能处理的隐患;二是企业6月份10项登记在案的检维修作业,有4项未提供有效的检维修作业票证,所有检维修作业未提供检维修方案,所有涉及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未提供管线设备打开票证(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3明确要求);三是2022年6月19日执行的“一期合成氨2#空压机2段气缸出口法兰更换”动火作业,按照动火等级应为一级动火,企业降级为二级,又由于6月19日为节假日升级为一级动火,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此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中,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蒋某某及其他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沙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蒋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其他负责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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