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号 | 商办资函〔2023〕510号 | 制发日期 | 2023-11-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二、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称信息报告机构)收到完整的初始、变更报告后,将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信息报告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适用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
四、省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企业或其投资者报送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息报告机构在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直属海关。
六、企业或其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领取回执,适用本通知。
各地要及时学习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主动帮助企业或其投资者严格按照所投资项目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条目填报信息。对于项目适用条目存疑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保障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各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并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1.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2.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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