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近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实施细则》由总则、建设标准、园区设立、园区认定、园区扩(调)区、园区管理、附则7章33条组成,附《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试行)》,细化明确了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的详细要求。
化工园区是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产业发展的主要阵地。《细则》综合考虑云南省化工企业小散弱和集中度不高、园区建设起步较晚、产业发展不充分等因素,在认定程序前后分别明确了设立、扩(调)区具体规定,既有利于当前项目建设,也有利于长远发展。
《细则》对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达到条件的申报设立或认定,并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对《细则》出台前未通过复核的化工园区,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整改。
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和管理制度。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州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办法》,《细则》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可设立化工园区。二是化工园区设立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和《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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