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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9各方面27条!安徽省发布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9各方面27条!安徽省发布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4-03-07

日前,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部署要求,2021年以来,安徽省累计认定了两批共39个省级化工园区。2023年,入园化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4000亿元,同比增长2.6%;园区化工企业营业收入占全省石化化工产业69%,较202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均已达到C级。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对提升全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化工园区管理仍处于探索起步期,工作基础较为薄弱,部分园区仍存在规划水平较低、入园项目质量不高、产业创新能力不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建设水平不优等问题,距离高质量发展仍有较大空间。2023年,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解决化工园区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开展了《若干措施》起草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走访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

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企业、园区、行业协会等提出具体问题,归类形成了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绿色安全环保、要素资源保障等方面问题,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确保可操作、能落地。特别是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布局建设,化工小试、中试项目审批难、落地慢等长期困扰产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

二是全面对标先进。在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等基础上,学习借鉴山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化工园区管理经验做法,形成符合安徽省实际的政策措施。

三是严格项目准入。针对园区化工产业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提出建立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突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以及亩均效益、容积率等方面要求。

四是强化要素保障。统筹利用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重大产业创新计划等现行政策,加大对园区公共 、研发创新及产业化项目等支持力度。加大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9个方面、27条措施。

一是提升规划布局水平。针对安徽省部分园区规划布局不优,基础设施、公用工程规划缺乏协同联动等问题,提出了化工园区布局要求以及加强原料产品项目等“六个一体化”建设等2条措施。

二是优化园区发展空间。针对园区发展空间受限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园区四至范围管控、支持园区开展认定以及进一步优化扩区流程等3条措施。

三是严格入园项目准入。针对园区落地项目质量不高等问题,提出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入园项目评估、实施园区非化工企业腾退或转型发展等3条措施。

四是提升产业发展质效。针对化工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快等问题,提出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能效提标改造升级行动以及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等3条措施。

五是加强公共 建设。针对园区缺少公共平台,中试项目审批程序复杂、落地难等问题,提出支持建设公共 、加强中试项目审批“放管服”服务等2条措施。

六是实施配套设施工程。针对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优等问题,提出提升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建设水平,加强智慧化平台管理以及加快园区软硬件设施建设等3条措施。

七是加强安全环保监管。针对园区安全环保设施不完善、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等问题,提出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提高扩区安全风险等级标准、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综合治理以及防范土壤、地下水污染等5条措施。

八是创新园区管理模式。针对园区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等问题,提出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园区专家咨询机制等2条措施。

九是完善要素资源保障。针对园区要素资源缺乏等问题,提出加大资金支持以及加强用地、用能、环境容量保障等4条措施。



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化工园区是石化化工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延伸发展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持续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管理,对促进我省石化化工行业集聚发展、提升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同园区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仍存在产业层次不高、规划水平偏低、项目管理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亟待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以引导推动。现就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规划布局水平

1﹒化工园区选址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活动区域、重要设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保留居民点等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社会风险应为可接受,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灾害风险控制范围。〔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均为落实单位(下同,不再单独列出)〕

2﹒加强园区原料产品项目、公用工程物流、安全消防应急、生态环境保护、智能智慧数据、管理服务等“六个一体化”建设,聚焦化工产业主要细分领域,在省级层面分类制定标准,引导园区加强六个“一体化”改造提升,力争到2025年实现六个“一体化”园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到2027年实现全覆盖,着力打造循环型、绿色型、智慧型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园区发展空间

3﹒加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管控,经核定后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突破。确因产业发展或安全环保管理需要调整范围的,经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可按程序申请调整,调整后化工园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调入区域须与原化工园区边界相邻,并满足《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等要求。(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主动加强对接服务,支持首批经合规审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加快问题整改,实现提标升级,待符合认定条件且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达到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及以上后,按程序依法依规予以认定。(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已认定化工园区有序推进扩区工作,允许扩区筹建期间同步开展拟扩区范围内安全防护目标拆迁等工作,申请扩区认定前须全部完成。(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入园项目准入

6﹒支持化工园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循环、安全可控的化工项目,重点聚焦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氢能以及医药等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催化剂、特种聚酯、膜材料等专用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及关键单体原料产业化。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可不在化工园区建设。(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化工园区入园项目评估,按规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应进入合规化工园区,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具体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根据安全环保风险、综合效益、产业链配套等因素确定。2024年一季度前,各市要制定出台化工项目入园具体办法或目录,确保有据可依。(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应制定完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做到“凡新进必评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8﹒各市要制定化工企业和园区内非化工企业清单,在所在市政府对外公布,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积极引导园区外化工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兼并重组等方式搬迁入园。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搬迁入园的化工企业,各地要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环保等各项措施符合要求。加快推动化工园区内非化工企业以及科技含量低、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土地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退出或转型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产业发展质效

9﹒支持化工园区企业围绕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提质增效等需要,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示范工厂。(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强化能效标杆引领和基准约束作用,推动化工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分类实施能效提标改造升级,以能耗节约量为标准给予政策支持,力争能效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加强化工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300万元/亩,且园区须在全省化工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名前2/3。原则上以石油、煤炭和燃料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土地综合容积率应大于0.7,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大于0.8,以橡胶和塑料制品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大于1.1,方可申请扩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公共 建设

12﹒支持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公共 ,原则上每个化工园区至少建设一个共性技术研发或中试放大、检验检测等公共 。支持平台公司或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参与,设立独立公共 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营,满足园区及周边公共服务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化工园区入园小试、中试项目投资和产出门槛要求,加强小试、中试项目审批“放管服”服务,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管理部门。对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小试、中试项目,可参照科研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配套设施工程

14﹒提升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水平,雨水排放口须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加强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防洪除涝设施等建设,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园区须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原则上所有园区入驻企业要建设初级雨水池、应急池和应急闸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入推进园区智慧化平台建设,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企业安全、应急、环保等各类数据,建立园区企业公共基础数据库,统一园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园区平台数据与省级专业化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打通企业和园区信息壁垒。(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以及自动预警。运用电子围栏、卡口道路智能监控等新技术,加快软硬件设施建设,实现园区安全智能可视化管理,提升园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水平。(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安全环保监管

17﹒实施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重点推进化工园区封闭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公共管廊安全保障、应急保障能力、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智能化管控平台等建设,打造一批本质安全型化工园区,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现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基本达到较低安全风险(D级)水平。(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化工园区内因化工生产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扩区。原则上,不支持安全风险等级D级以下的园区申请扩区。(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化工园区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支持依法依规续发。(省应急厅负责)

19﹒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项目环保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持续提升园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从源头促进工业废物“减量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推进含盐、含氟、含酸、高氨氮、难降解、含重金属等六类废水的深度治理,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1﹒化工园区内纳入土壤污染监管单位名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要做好土壤、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污染源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对检测表明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要开展溯源排查和详细调查,积极采取管控和修复措施,防范土壤地下水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创新园区管理模式

22﹒支持有条件的化工园区探索“管委会+开发公司”等模式,推动园区建设管理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转变。支持园区构建“开发公司+公共 +产业基金”发展生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建立化工园区专家咨询机制,为化工园区规划建设、项目招引等提供专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通过市场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安全、环保专业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安全、环保诊断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要素资源保障

24﹒统筹利用省新材料产业发展、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省重大产业创新计划等政策,加大对园区公共 、研发创新及产业化项目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5﹒加大园区项目用地支持,根据每年制定的重大项目清单,依据国家及省用地计划指标配置规则,对纳入清单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指标支持。支持园区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推动“标准地”出让,实施项目拿地即开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创新园区用能管理,细化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能效符合要求的非“两高”项目,省、市分级做好用能保障。鼓励石化化工用煤、用气大户与相关供应、运输企业签订量价齐全、1年以上的产运需合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要素(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保障工作承诺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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