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
《通知》明确,禁止审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同时,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通知》,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 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同时,也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通知》提出,禁止审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 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有关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通知》附件还公布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包括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短链氯化石蜡等为原料或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和生产项目共14项。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二是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三是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四是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五是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
《通知》还要求,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载明新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载明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明确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同时,对石化、涂料、橡胶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 开展质量复核,重点复核评价因子筛选、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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