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形势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00年以来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利用方向涵盖城镇燃气、工业燃料、交通运输、天然气化工、天然气发电等领域,为加强天然气高效利用,统筹市场发展和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天然气利用政策》 ;2012年第一次修订。截至目前,《天然气利用政策》在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和稳定供应方面仍发挥着关键作用。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共16条,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规章用语更为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政策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优先类主要为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同时允许类中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根据有关规定,《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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