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8月1日起,禁止新建HFC-134等13种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
根据该《通知》,这13种HFCs产品包括:HFC-134、HFC-143、HFC-365mfc、HFC-227ea、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45ca、HFC-43-10mee、HFC-41、HFC-152、HFC-152a、HFC-23。
《通知》提出,对于已建成的、用作受控用途的HFC-134、HFC-134a、HFC-143、HFC-245fa、HFC-365mfc、HFC-227ea、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45ca等18种产品的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也不得新增产品种类。同时,这些产品的化工生产设施在进行试生产期间产生的HFCs也应纳入配额管理;副产这些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其产生的HFCs用作受控用途同样应纳入配额管理;未取得配额的,只能用作原料用途或者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的,需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据了解,此举旨在更好地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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