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将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办法》明确,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办法》还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本次《办法》完善了税收制度、扩大了地方权限、健全征管机制并且理顺价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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