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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安全环保 安全 重点整治“屡罚不改”现象 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重点整治“屡罚不改”现象 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发布日期:2021-05-08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浙江省温州市和湖州市两起违法行为“屡罚不改”涉嫌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特别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着力提高企业违法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控矿山、危化品、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持续推动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浙江省及温州市和湖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1:3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某企业仓库,现场查获油墨280桶,并依法予以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到安全地带。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300余户,居住人员10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批油墨属洪某某所有,其长期无证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且分别于2013年、2015年曾被属地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相对洪某某的违法收入来说,行政处罚罚款微乎其微,违法成本很低,导致其心存侥幸,通过不断更换危险化学品储存窝点等方式逃避检查,且屡罚不改。此次,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属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关设备。接报相关信息后,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企业拒不执行此前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储罐内存有新购进的戊烷约26吨,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对启动设备进行了查封。随后,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为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近年来,少数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高额的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导致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危险作业罪”入刑,实现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将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责任意识,强化整改实效和主体责任落实,势必起到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据了解,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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