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注意: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因此,奉劝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严重违法行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将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案例:2020年11月13日9时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对事故单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解读刑法修正案: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司、企业必须要知道的刑事法律风险
安全生产一直是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反应了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理,需要引起广大公司、企业的高度重视。
简单理解条文,就是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结果犯变为危险犯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个前提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很明显该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但在修正案中,对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修正条款,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结果犯变更为危险犯。
也就是说,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前文所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2.刑期、刑种变化
现行刑法中,第一档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现实危险”条款后,相应地,刑期也增加了一档,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实危险不等同于实害结果,其仅具有危险性,但危险尚未实现,因此,对应的惩罚也更轻,刑期限制在一年以下,且增加了管制刑。
3.重大安全责任罪“现实危险”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其他类似情形,因此仅在这三种情形下,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破坏安全系统型
第一种情形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简单归纳,就是破坏了原安全生产系统。
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手续齐全,但行为人实施了关闭或者破坏安全生产线的行为,例如关闭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或者将不合格数据信息篡改等。
虽然目前尚未发生事故,但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下一次生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就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整改型
第二种情形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为人的生产线已经受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被勒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的,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生产型
第三种情形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建筑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法律法规数不胜数,对于各类行业,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范及经营许可规范。
特别是涉及危险行业例如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行业,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制度建立等均有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生产许可。
对于国家规定的,应该申请批准或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就私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类型中,不同行业就必须去了解不同的行业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的认定,最终还可能依据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如何避免新刑事法律风险
本次修正案对公司、企业人员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范围扩大。
公司、企业需要更加注意,针对修正案所提到的三种情况,应当尽快转变观念,先行自我检查、整改,以规避刑事责任风险。
(一)自查自纠
公司、企业应当立即对企业内部各种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立、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有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施情况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同时要严格执行行业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并结合自己车间、生产线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
对企业内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红线,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安全制度到安全培训一定要注意“留痕”。安全生产制度要形成书面 ,在企业内部张贴,向员工送达并由其签字确认。安全生产培训要进行记录,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形成档案进行保存。
(二)高效整改
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整改要求的公司、企业,要对整改要求高度重视,该停业的停业,该关停的要关停,切记因一时的利益或整改难度大,就拖延整改、强行生产。
对于整改的过程,同样要进行完整的记录和留痕,并积极的请求主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整改确有难度的,应当及时反映主管部门,寻求解决办法。
没有获得相关批准,切记盲目开工。
(三)依法生产
国家规定需审批、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企业应当主动申报,先批准后生产、建设,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项目建设中,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严肃对待安全评查,杜绝弄虚作假。
公司、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生产线做相应的内部检查,存在修正案所规定的现实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改正,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应当保时刻持警惕,不可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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